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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发布清明节“十条禁令”

发布日期:2020-04-13 14:37:25    来源:    浏览量: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反弹风险依然存在,又逢清明节将至,市纪委监委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带头树立文明节俭祭扫新风,确保节假日期间风清气正。

(一)严禁组织或参与现场祭扫等群体性聚集活动。


(二)严禁违规使用公车、公款、公物,或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车辆进行扫墓、祭祀、踏青游玩、探亲访友等活动。


(三)严禁在祭扫期间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


(四)严禁在城市道路、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以及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五)严禁要求基层单位安排到旅游景点、采摘园、农家乐等场所游玩和安排吃请。


(六)严禁在祭扫中使用明火,严防引发火灾、破坏生态、污染环境。


(七)严禁在祭扫等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八)严禁相互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九)严禁在当前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十)严禁节前无故脱岗、擅自离岗或利用工作时间进行祭扫。